轉自:http://www.bandcn.com.cn/html/2008/7/802.htm
有限公司在制定章程中存在的問題
現在成立一家經營范圍無需特殊審批的有限責任公司很快很容易,我們也經常會看見幾個親戚朋友幾天前湊在一起籌劃開個公司,幾天后就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了。在工商局注冊公司有固定的流程,需要提供必需的材料,工商局也會提供這些材料的范本給申請人作為參考。這樣雖然使申請人成立公司很方便,但也給成立后公司的經營決策留下了隱患。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公司章程格式化,容易造成公司僵局或者公司失控。
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時,由于各出資人互相比較了解,關系很好,往往缺少對未來合作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充分預見,制定章程時,大量抄襲法律條文,或者使用公司登記機關置備的章程格式和有關機關發布的章程指引,而這些章程內容大部分也是簡單的抄襲法律條文。這導致了各個公司章程的雷同化。而對于公司法允許出資人另行約定的內容也不作特別約定,如股東會的職權、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的職權、總經理的職權及其議事規則等內容。
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各股東只有具有良好的合作關系,互相信任,公司經營和管理才能處于良好狀態。但如果各股東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矛盾(這種情況經常出現),由于公司章程的格式化,無法有效的解決各股東發生矛盾時出現的問題,影響公司的經營和決策,甚至導致公司走向僵局或者個別股東對于公司的完全失控。
以下列舉幾個有限公司的章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
1、公司章程中對于掛名股東的權利沒有限制。掛名股東享有與其他股東相同的權利,在股東之間發生矛盾時,其他股東想以掛名股東未實際出資等未實際履行股東義務為由限制掛名股東的權利,但其他股東的這一目的很可能落空。
2、公司有兩名股東,各持50%股權,在對公司的經營決策進行表決時,無法形成有效多數的表決結果。
3、董事會、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的權力過大,造成委派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的股東實際上完全控制公司的局面。
4、公司股東、董事對于與表決事項存在重大利益沖突時的表決權在公司法以外未規定回避制度,導致公司股東、董事為了個人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
一個公司的章程相當于一個國家的憲法,當股東之間或公司內部發生糾紛時,當事方除了依據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以外主要依據的是公司章程。因此,制定一個適合某個公司的章程必將有利于公司的經營和管理,使公司能夠長遠發展。
作者: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