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http://www.bandcn.com.cn/html/2008/2/491.htm
公司如何規范其與高管的勞動關系
近年來,公司與高管之間的勞動爭議時有發生,有的是因為高管辭職并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而被公司索賠的,有的是因為公司單方辭退高管而被高管起訴的,還有的是因為公司沒有向高管兌現事先承諾的獎金等福利的……。高管因為具有勞動者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雙重身份,公司在確定和規范與高管的勞動關系時應更加謹慎。
一、公司高管應和誰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很多高管與公司除了簽訂標準內容的勞動合同外,還需要根據其特定的崗位和職責簽訂聘用合同。
高管通常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高管在公司設立直至公司注冊登記之前這段時間被聘用的,只能在公司注冊登記后再與公司補充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高管應與誰簽訂聘用合同是根據公司章程中關于公司機構產生辦法的規定來確定的。通常情況下,無論董事、監事是由某個股東委派、指定的,還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監事都應與股東會簽訂聘用合同,該聘用合同在股東會作出相應決議時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應與董事會簽訂合同。
有些公司的高管根據公司的章程是由某個股東委派、指定或者聘任的,當該股東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時,經常發生公司高管與股東簽訂聘任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在高管沒有履行聘任合同義務,但又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時,公司要行使聘任合同下的權利如解除合同等就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對于公司來說,最好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而不是由某個股東與高管簽訂聘任合同。
二、公司與高管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應符合哪些規定?
一方面,高管作為公司聘用的勞動者,高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應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另一方面,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管應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高管的責任和義務。公司與高管之間的聘用合同應根據高管的崗位和職務而定,應符合公司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中對于高管義務和職責的規定,如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此外,聘用合同中也會約定高管的具體職責,目標任務和考核辦法等。
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如何協調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單位在很多情況下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才能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此,公司要解除或者終止與高管的勞動合同時不應完全依據聘用合同,還應符合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比如,在高管不能完成聘用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時,公司不能因此解除與高管的勞動關系。公司可以先依據聘用合同解除高管的職務,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崗位,如果高管不能從事該崗位工作,公司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作者: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