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起故意傷害罪,被告因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爭執,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將被害人面部劃傷,經鑒定,被害人構成十級傷殘,案發后被告主動投案,并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1、以上事實經庭審查明后,進入量刑環節。
2、啟動軟件,選擇了故意傷害罪,輸入“致一人輕傷”,電腦顯示“基準刑”為“有期徒刑6個月”;輸入“十級傷殘”,出現“增加刑期3個月”,據此確定“基準刑”為9個月徒刑。
3、選擇“在傳訊前自首”和“主動全部賠償”“浮動刑”情節,電腦顯示各“減基準刑20%”,減去的“基準刑”為3.6個月。
4、“基準刑”減掉“浮動刑”,得出“量化刑”為5.4個月,根據量刑細則規定的四舍五入原則,最后得出此案“量化刑”:5個月拘役。
5、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還有余地,考慮到被告用刀傷人,性質較惡劣,最終裁判“宣告刑”為6個月拘役。(南方都市報)
posted on 2006-09-12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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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