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媒體報道非法用工,臺資企業富士康旗下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譽侵權為由,起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共索賠3000萬元。本周早些時候,被推上被告席的兩名當事人向本報披露此事,并稱其資產已從7月13日被凍結。
富士康意外選擇起訴記者本人
來自被告的消息,今年6月15日《第一財經日報》發表了該報記者王佑寫的《富士康員工,機器罰你站12小時》的報道。報道指出,富士康工廠存在“一般操作工必須連續工作12小時,不得說話”、“三個女工因經常加班而在生產線上暈倒”等非法用工現象。
富士康方面對報道表示不滿,于7月3日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民事訴狀,訴狀稱依據《民法通則》的第101條和102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相關司法解釋,“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權責任”。該訴狀將《第一財經日報》采寫上述報道的記者王佑以及該報一名編委翁寶列為被告,而未直接起訴報社。
該訴狀要求法院判令《第一財經日報》停止刊發對其名譽侵權的報道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還要求被告補償富士康方面因名譽受損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翁寶和王佑因此分別被要求賠償1000萬元和2000萬元給原告。
“受此影響,我與王佑的資產遭到凍結。”翁寶表示,媒體記者從事新聞報道是一種職務行為,對于富士康方面選擇起訴記者而非記者所在單位感到震驚和難以接受。
據翁寶介紹,7月17日,他收到了法院凍結其資產的通知書,被凍結的資產包括房產、汽車和存款。
被告資產解凍申請尚未獲法院支持
翁寶表示,“我已于7月24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財產保全裁定復議申請。根據我國的相關民事法規,我本人不適合成為本案的被告,因此要求法院解除對我個人資產的凍結。”
截至記者發稿時,翁寶的申請還未得到法院支持。
另一被告王佑表示,引發富士康不滿的報道旨在解讀企業如何更人性化地管理一線員工。“是眾多知情者支持并提供真相,才給了我報道的動力。”
富士康法務部稱不知情
據被告提供的“起訴書”上所顯示的原告聯系方式,記者在電話中確認對方“富士康科技法務部”的身份后,先后兩次被告知“對此案并不知情”,也拒絕發表任何意見。此后記者按照起訴書上的號碼發去傳真,但至昨日仍無回復。
臺灣記者曾遭遇類似事件
事實上富士康起訴記者個人而非媒體的事件并非首次發生。早些時候,我國臺灣地區某媒體記者也曾因類似原因被卷入訴訟糾紛中。署名“文琪”的該當事人昨天在一份郵件中表示,“確實很訝異聽到這樣的訊息,也沒有想到同樣的事件會在內地重演”、“我從來沒有對外發表過有關這件事情(被富士康牽扯進訴訟)的言論,因為這件事情(被富士康牽扯進訴訟)對我的家人造成很大傷害和影響”。
-專家說法
當事人可申請變更被告
國內著名侵權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說,對于新聞記者名譽侵權案件,原則上不將記者列為被告,只以報社法人為被告,這在最高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只有當事人非報社正式員工,即為通訊員時,起訴方才能將通訊員列為第二被告。“如果法院已受理,當事人可以申請將被告變更為單位法人”,楊立新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具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第六點表述如下,“問:因新聞報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確定被告?答: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而對于財產保全一事,楊立新說,名譽侵權案中,極少采用財產保全的例子。但對于申請財產保全亦無明文禁止。
-事件回放
富士康iPod廠被指條件惡劣
今年6月,英國《星期日郵報》發表了題為《iPod之城》的文章,稱蘋果iPod代工廠———富士康深圳龍華廠工作條件惡劣,工人月收入僅有27英鎊(約合人民幣387元),每天工作時間長達15個小時。此報道引起了國內外媒體的廣泛關注。
posted on 2006-09-08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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