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四:final關鍵字到底修飾了什么?
final使得被修飾的變量"不變",但是由于對象型變量的本質是“引用”,使得“不變”也有了兩種含義:引用本身的不變,和引用指向的對象不變。
引用本身的不變:
final StringBuffer a=new StringBuffer("immutable");
final StringBuffer b=new StringBuffer("not immutable");
a=b;//編譯期錯誤
引用指向的對象不變:
final StringBuffer a=new StringBuffer("immutable");
a.append(" broken!"); //編譯通過
可見,final只對引用的“值”(也即它所指向的那個對象的內存地址)有效,它迫使引用只能指向初始指向的那個對象,改變它的指向會導致編譯期錯誤。至于它所指向的對象的變化,final是不負責的。這很類似==操作符:==操作符只負責引用的“值”相等,至于這個地址所指向的對象內容是否相等,==操作符是不管的。
理解final問題有很重要的含義。許多程序漏洞都基于此----final只能保證引用永遠指向固定對象,不能保證那個對象的狀態不變。在多線程的操作中,一個對象會被多個線程共享或修改,一個線程對對象無意識的修改可能會導致另一個使用此對象的線程崩潰。一個錯誤的解決方法就是在此對象新建的時候把它聲明為final,意圖使得它“永遠不變”。其實那是徒勞的。
問題五:到底要怎么樣初始化! 本問題討論變量的初始化,所以先來看一下Java中有哪些種類的變量。
1. 類的屬性,或者叫值域
2. 方法里的局部變量
3. 方法的參數
對于第一種變量,Java虛擬機會自動進行初始化。如果給出了初始值,則初始化為該初始值。如果沒有給出,則把它初始化為該類型變量的默認初始值。
int類型變量默認初始值為0
float類型變量默認初始值為0.0f
double類型變量默認初始值為0.0
boolean類型變量默認初始值為false
char類型變量默認初始值為0(ASCII碼)
long類型變量默認初始值為0
所有對象引用類型變量默認初始值為null,即不指向任何對象。注意數組本身也是對象,所以沒有初始化的數組引用在自動初始化后其值也是null。
對于兩種不同的類屬性,static屬性與instance屬性,初始化的時機是不同的。instance屬性在創建實例的時候初始化,static屬性在類加載,也就是第一次用到這個類的時候初始化,對于后來的實例的創建,不再次進行初始化。這個問題會在以后的系列中進行詳細討論。
對于第二種變量,必須明確地進行初始化。如果再沒有初始化之前就試圖使用它,編譯器會抗議。如果初始化的語句在try塊中或if塊中,也必須要讓它在第一次使用前一定能夠得到賦值。也就是說,把初始化語句放在只有if塊的條件判斷語句中編譯器也會抗議,因為執行的時候可能不符合if后面的判斷條件,如此一來初始化語句就不會被執行了,這就違反了局部變量使用前必須初始化的規定。但如果在else塊中也有初始化語句,就可以通過編譯,因為無論如何,總有至少一條初始化語句會被執行,不會發生使用前未被初始化的事情。對于try-catch也是一樣,如果只有在try塊里才有初始化語句,編譯部通過。如果在 catch或finally里也有,則可以通過編譯。總之,要保證局部變量在使用之前一定被初始化了。所以,一個好的做法是在聲明他們的時候就初始化他們,如果不知道要出事化成什么值好,就用上面的默認值吧!
其實第三種變量和第二種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方法中的局部變量。只不過作為參數,肯定是被初始化過的,傳入的值就是初始值,所以不需要初始化。
問題六:instanceof是什么東東? instanceof是Java的一個二元操作符,和==,>,<是同一類東東。由于它是由字母組成的,所以也是Java的保留關鍵字。它的作用是測試它左邊的對象是否是它右邊的類的實例,返回boolean類型的數據。舉個例子:
String s = "I AM an Object!";
boolean isObject = s instanceof Object;
我們聲明了一個String對象引用,指向一個String對象,然后用instancof來測試它所指向的對象是否是Object類的一個實例,顯然,這是真的,所以返回true,也就是isObject的值為True。
instanceof有一些用處。比如我們寫了一個處理賬單的系統,其中有這樣三個類:
public class Bill {//省略細節}
public class PhoneBill extends Bill {//省略細節}
public class GasBill extends Bill {//省略細節}
在處理程序里有一個方法,接受一個Bill類型的對象,計算金額。假設兩種賬單計算方法不同,而傳入的Bill對象可能是兩種中的任何一種,所以要用instanceof來判斷:
public double calculate(Bill bill) {
if (bill instanceof PhoneBill) {
//計算電話賬單
}
if (bill instanceof GasBill) {
//計算燃氣賬單
}
...
}
這樣就可以用一個方法處理兩種子類。
然而,這種做法通常被認為是沒有好好利用面向對象中的多態性。其實上面的功能要求用方法重載完全可以實現,這是面向對象變成應有的做法,避免回到結構化編程模式。只要提供兩個名字和返回值都相同,接受參數類型不同的方法就可以了:
public double calculate(PhoneBill bill) {
//計算電話賬單
}
public double calculate(GasBill bill) {
//計算燃氣賬單
}
所以,使用instanceof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并不是推薦的做法,應當好好利用多態。
posted on 2005-11-30 16:48
Steve 閱讀(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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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 技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