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als探索
第一節:eqauls 與 = =之異同
1)比較方式角度:
= =是面向過程的操作符;equals是面向對象的操作符
= =不屬于任何類,equals則是任何類(在Java中)的一個方法;
我們可以1)Primitive1 (基本類型)= = Primitive2(基本類型);
2)Object Reference1(對象引用)= = Object Reference2(對象引用)
3)Object Reference1 (對象引用) .equals(Object Reference2 (對象引用))
這三種比較
但卻不能Primitive1 (基本類型).equals( Primitive2(基本類型));
對于基本類型,沒有面向對象中發送消息一說,自然也不會有
方法成員。
2)比較目的角度:
1) 如果要比較兩個基本類型是否相等,請用= =;
2) 如果要比較兩個對象引用是否相等,請用= =;
3) 如果要比較兩個對象(邏輯上)是否一致,請用equals;
第二節:對兩個對象(邏輯上)是否一致的闡釋:
有人會問:在C++中, 比較兩個對象相等不是也可以用==嗎?我知道您是指運算符重載,但是很遺憾,Java中不支持運算符重載(java中亦有重載過運算符,他們是“+”,“+=”,不過也僅此兩個,而且是內置實現的);所以,對象的是否相等的比較這份責任就交由 equals()來實現 。
這個“邏輯上”其實就取決于人類的看法,實際開發中,就取決于用戶的需求;
有人會有看法:“取決于人類的看法”太過寬泛和不嚴肅,如果某人要兩件
風牛馬不相及的事物也相等,equals是否也能作出這樣的比較呢?我們說可以的
下面這個例子說明了這一點:
class Horse {
String Type;
int Legs;
//相等的標準:腿的數目相等
public boolean equals(Object o){
if(this.Legs==((Cattle)o).Legs){
return true;
}
return false;
}
public Horse(String Type,int legs){
this.Type=Type;
this.Legs=legs;
}
}
class Cattle
{
String Type;
int Legs;
//相等的標準:腿的數目相等
public Cattle(String Type,int legs){
this.Type=Type;
this.Legs=legs;
}
public boolean equals(Object o){
if(this.Legs==((Horse)o).Legs){
return true;
}
return false;
}
}
public class EqualsTest{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Cattle c=new Cattle("I'm the Cattle",4);
Horse h=new Horse("I'm the Horse",4);
if(c.equals(h)){
System.out.println(c.Type);
System.out.println(h.Type);
System.out.println("Cattle Equals Horse");
}
}
}
輸出結果:"I'm the Cattle"
"I'm the Horse"
"Cattle Equals Horse"
您瞧瞧:牛果真等于了馬,為何相等?因為我們定義的相等標準是:腿的數目相等;您會說:“這太滑稽”,是滑稽,可這是人類的看法,計算機可沒有滑稽的概念,當然也沒有“不滑稽”的概念,我們定義了什么相等標準,他就踏踏實實的為我們實現了;
所以說:相等標準(即需求)一定要定好,否則,滑稽的事可就多了
第三節:equals()緣起:
equals()是每個對象與生俱來的方法,因為所有類的最終基類就是Object(除去Object本身);而equals()是Object的方法之一。
我們不妨觀察一下Object中equals()的source code:
public boolean equals(Object obj) {
return (this == obj);
}
注意 “return (this == obj)”
this與obj都是對象引用,而不是對象本身。所以equals()的缺省實現就是比較
對象引用是否一致;為何要如此實現呢? 前面我們說過:對象是否相等,是由我們的需求決定的,世界上的類千奇百怪(當然,這些類都是我們根據模擬現實世界而創造的),雖然Object是他們共同的祖先,可他又怎能知道他的子孫類比較相等的標準呢?但是他明白,任何一個對象,自己總是等于自己的,何謂“自己總是等于自己”呢,又如何判斷“自己總是等于自己”呢?一個對象在內存中只有一份,但他的引用卻可以有無窮多個,“對象自己的引用1=對象自己的引用2”,不就能判斷“自己總是等于自己”嗎?所以缺省實現實現自然也就是
“return (this == obj)”;
而到了我們自己編寫的類,對象相等的標準由我們確立,于是就不可避免的要覆寫
繼承而來的public boolean equals(Object obj);
如果您有過編覆寫過equals()的經驗(沒有過也不要緊),請您思考一個問題:
“兩個對象(邏輯上)是否一致”實際上是比較什么?沒錯,或許您已脫口而出:
就是對象的屬性(即field,或稱數據成員)的比較。方法是不可比較的哦。(這個問題是不是有些弱智呢?哈哈)
第四節:對一個推論的思考
推論如下:一言以蔽之:欲比較棧中數據是否相等,請用= =;
欲比較堆中數據是否相等,請用equals;
因為(根)基本類型,(根)對象引用都在棧中; 而對象本身在堆中;
這句話又對又不對,問題出在哪,就是“數據”二字,先看棧中,數據或為基本類型,或為對象引用,用==比較當然沒錯;但是堆中呢?對象不是堆中嗎?不是應該用equals比較嗎?可是,我們比較的是堆中“數據”,堆中有對象,對象由什么構成呢?可能是對象引用,可能是基本類型,或兩者兼而有之。如果我們要比較他們,該用什么呢,用”equals()”?不對吧,只能是”= =”!所以正確的結論是:欲比較棧中數據是否相等,請用= =; 欲比較堆中數據是否相等,請用equals;
因為(根)基本類型,(根)對象引用都在棧中(所謂“根”,指未被任何其他對象所包含); 而對象本身在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