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的分析中,我們定義了公司前五大股東為公司的大股東,從描述性統計中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和其他大股東持股比例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我國上市公司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依次為43.9977%、8.4862%、3.3620%、1.8621%和1.1844%。可見第一大股東處于絕對優勢地位,第二至第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不高,但我們仍然不可以忽視以第二大和第三大股東為代表的制衡性股東對第一大股東的制衡作用,由此根據實證分析的結果,我們對前五大股東進行相應的劃分:股東L為第一大股東或是控股地位,持股比例為A,股東M代表第二或第三大股東,所占股份為B,S代表其他大股東,其持股比例為C,則有A>B>C,0<A,B,C<1。λ1、λ2、λ3 分別表示監督強度,與持股比例有關, 持股比例越大, 監督強度越大.即λi=λ(A,B,C,S), S公公為司規模,設監督成本為C, 則C 是監督強度Q 和公司規模S 的函數, C = C (Q , S )(引用唐國宗等研究),為了便于研究,我們假定所有的制衡(侵害)成本相同,當大股東沒有選擇制衡(或是侵害), 則制衡(侵害)的成本為0, 同時我們設定項目收益為R(來自項目的投資回報) ,L大股東企圖通過侵害獲得的收益為£,在一次性博弈中,控制股東L根據自身的成本收益情況,確定是否侵害其他股東利益;而股東M和S由于其處于相對劣勢地位,并沒有動機去侵害L的利益,只能選擇制衡(在決策圖中用“Y”表示)或是不制衡(在決策圖中用“N”表示),同時為了去區別S和M大股東的制衡效果及其收益,根據實證研究結果我們假定,大股東M可以在其制衡中獲取或是挽回收益,而大股東S由于其持股比例過低,其所擁有的收益索取權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為此S無法從制衡中獲取或是挽回相應的收益,具體的博弈決策樹模型及其收益如下:
圖:博弈決策樹略
根據上圖的收益分布,我們可以比較明顯的看到,當[λ1 /(λ1+λ2+λ3)]*(R-£)+£-C>[λ1 /(λ1+λ2+λ3)] *R, 即£-[λ1 /(λ1+λ2+λ3)]* £-Ca>0 ,也就是說,L從侵害其他各方的行為中獲得的收益大于成本和因侵害帶來的收益總數減少的份額之和時,就會選擇侵害其他股東的利益,而在L選擇侵害的情況下,只要[λ2/(λ1+λ2+λ3)]* (R-£) +[λ2 /(λ1+λ2)]£-Cb>[λ2/(λ1+λ2+λ3)]* (R-£) - [λ2 /(λ3+λ2)]* £,M就會選擇制衡,即當λ2£[1 /(λ1+λ2) +1/(λ3+λ2)] > C時,也就是說,當M的制衡收益(或是挽回的損失)高于其成本時,M的占優策略是選擇制衡;而對于S來說,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制衡都不可能出現利己的結果,所以S更傾向于“搭便車”,或是以“用腳投票”的方式選擇退出。當L選擇侵害時,對整個公司而言,此時總收益為R-C,小于各方都不侵害(或制衡)時的收益R,所以這是一種非效率的均衡狀態,必須通過博弈規則的修改實現向效率均衡的轉變。
可以考慮三種途徑,第一,降低λ1 /(λ1+λ2+λ3)的值,直至£-[λ1 /(λ1+λ2+λ3)]* £> Ca,也就是優化股權結構,通過不同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降低控制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時獲得的額外收益。第二種,降低£的值,直至[(λ2 +λ3) /(λ1+λ2+λ3)]* £< Ca,也即在現有股權結構下,通過規范控制股東行為、加強監管,降低控制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直接收益。第三種,增加C,使得[(λ2 +λ3) /(λ1+λ2+λ3)]* £< Ca,即通過加強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措施,使控制股東在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時必須付出額外成本。
同時我們也可以發現,當大股東M選擇制衡時,可以較大程度的減L的侵害收益,直至是L放棄侵害,所以在股權結構設計中提高制衡行股東的持股比例,也是防止第一大股東或控股股東侵害中小股東的有效辦法。通過以上這些途徑,最終改變了支付矩陣,迫使控制股東重新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實現了從(侵害,不制衡,不制衡)到(不侵害,不制衡,不制衡)均衡狀態的轉變。在這個過程中,股權結構的約束作用體現得非常明顯,控制股東和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越接近,對控制股東的約束性也就越強,控制股東行為就越與其他股東及公司整體利益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