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時的簽證申請手續 (截至2006年4月)
辦理短期商務、探親?訪友簽證之外的赴日簽證,首先需由日本國內的邀請人(單位)在法務省入國管理局為簽證申請人辦理相關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個月。簽證申請人須在該證明書有效期內在所屬日本駐華使領館申辦簽證,并入境日本,逾期自動作廢。申請需要通過本館所指定的代辦機構辦理。
1.各在留資格所需的材料
請注意根據在留資格種類,申請簽證時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1)所有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a) 簽證申請書(貼付照片,2寸白色背景)
(b) 護照
(c) 戶口本復印件(首頁及申請人頁)
(d) 暫住證或居住證明(限戶籍非本館管轄范圍者)
(e)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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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相關事宜
(1)手續費 200元
(2)審查所需天數
簽證申請材料的審查一般需要4個工作日。根據具體情況,有時可能會延長審查時間。
3. 有關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咨詢單位
(1)日本大使館領事部(簽證處)
電話: 010-6410-6973/74
傳真: 010-6410-6977
e-mail: ryoji@eoj.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