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日期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第270號令)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其中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新年(一天)、春節(三天)、勞動節(三天)和國慶節(三天);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是婦女節(半天)、青年節(半天)、兒童節(一天)、解放軍建軍節(半天)等;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適逢休息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而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適逢休息日,則不補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規定:本條應理解為: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
四、《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累計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五、《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已有較全面的規定。其中規定,勞動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日;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20天,若兩年休假一次,則可給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20天。還規定,可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勞動者(例如教師所休的寒、暑假),應在休假期間探親,若休假期較短,可予補差,探親假與路程假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或稱基本工資)發給。國務院上述規定發布較早,對于三資、民營、私營企、事業單位是否適用該規定未作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否適用,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規定。
六、年休假。按照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2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新規定未出臺之前,企業可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發電[1991]2號)安排勞動者休假。該文件規定,勞動者休假天數要根據其資歷、崗位等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超過兩周;一般以就地休息為主;不搞公費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勞動者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這一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的企業。
七、其他休假。除上述假期外,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還可享受婚假、喪假和產假等。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照發職工工資。這一規定最早見于勞動部頒發的《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意見》(1959年6月1日,[59]中勞薪字第67號)和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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